日前,建設部有關司局發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兑庖姟芬,從2005年1月13日以后,建設主管部門在向建設單位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筑施工企業是否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審查,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兑庖姟分赋,建設部將對建筑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建筑施工企業在從事建筑施工活動前,應當按照分級、屬地管理的原則,向企業注冊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應當向建設部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建筑施工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每個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建筑施工企業只能取得一套安全生產許可證!兑庖姟分赋,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要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7日至30日的處罰;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間,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處以延長暫扣期7天至15天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期間,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發生問題的在建項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后,該企業不得進行任何施工活動,且一年之內不得重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