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頒布的《地震監測管理條例》要求,重大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強震動監測設施。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規定,下列建設工程應當建設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壩高100米以上、庫容5億立方米以上,且可能誘發5級以上地震的水庫;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油田、礦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設工程。核電站、水庫大壩、特大橋梁、發射塔等重大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強震動監測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情況,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備案。
《條例》還規定,建設單位從事建設活動時,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破壞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該條例將于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